(2016)闽0206执3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志强、郭清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郭清沟,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郭清沟,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张坤,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张志强与郭清沟、张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郭清沟、张坤名下查无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张志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