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017)鲁1091民初972号原告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王晓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972号原告: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区初村镇兴山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351830U。法定代表人:盛才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伟,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晓光,男,汉族,住威海经区。原告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姜爱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