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玉明与沈红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明,沈红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284号原告李玉明,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马辛剑,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红建,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郑传志,总经理。原告李玉明诉被告沈红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玉明负担。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