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小松与陈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松,陈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5008号原告:陈小松,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东,住东海县。原告陈小松与被告陈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善银、被告陈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垫资款2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陈东于2017年2���6日在陈文峰处借款20000元用于周转,由原告陈小松担保,双方签订借款字据一张,陈文峰向被告陈东催要借款,陈东无钱偿还,由原告陈小松将借款垫还给陈文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垫资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还。被告陈东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说先付一点利息,结果陈文峰和原告都不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被告陈东向案外人陈文峰借现金2万元,原告陈小松自愿为其提供书面担保,二人向陈文峰出具借条一份。后陈文峰多次向被告陈东、原告陈小松催要借款,被告陈东无钱偿还,2017年4月6日,原告陈小松将2万元借款本金偿还给陈文峰,陈文峰出具证明一份,内容如下:“陈东借陈文峰现金贰万元整(20000),已由担保人陈小松代还给我,特此证明。证明人:陈文峰2017.4.6”。后原告陈小松找被告陈东追偿,被告陈东拖延拒���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据、证明原件,有原告陈小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善银、被告陈东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被告陈东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原告陈小松作为担保人代偿了借款本金20000元,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和证明予以证实,被告陈东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陈东对该款项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小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东负担(已由原告陈小松预交,在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敏芝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