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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世根与被上诉人冯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世根,冯世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世根,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世权,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农民。上诉人冯世根因与被上诉人冯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自认涉案债务系其在赌博过程中由冯世权放板形成,被上诉人冯世权虽否认涉案债务是在赌博过程中形成,但承认其曾参与赌博,上诉人提供的证人樊正锐、樊兴湖、赵振杰的证言亦证明其三人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参与赌博,故涉案债务的合法性存疑。此外,上诉人称其实拿16200元,现场扣10%,并在姬塬镇被上诉人夫妇的服装店还了10000元。而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所还的10000元和涉案债务没有关系,故出借金额及上诉人是否偿还过借款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世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贺金丽审 判 员  李文龙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