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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曹生安与唐野果、周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生安,唐野果,周云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283号原告:曹生安,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唐野果,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周云英,女,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曹生安与被告唐野果、周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曹生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生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述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