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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特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慧俊、倪晟昊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慧俊,倪晟昊,倪军,王恒兰,江苏省人民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特84号申请人:汪慧俊,女,汉族,1967年8月11日生。申请人:倪晟昊,男,汉族,1992年11月4日生。申请人:倪军,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生。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兰,女,汉族,1941年11月23日生。申请人:王恒兰,女,汉族,1941年11月23日生。申请人:江苏省人民医院,住南京市广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唐金海,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汪慧俊、倪晟昊、倪军、王恒兰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倪明华与王恒兰为夫妻关系,分别为倪健、倪军父母,其中倪明华已于2015年5月病故;倪健生前与汪慧俊系夫妻关系,倪晟昊为双方所生独子。2011年7月8日,倪健因“腹痛”入住江苏省人民医院微创外科,诊断为脾破裂,7月11日进行脾脏手术,术后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7月13日身故。家属认为患者死亡与江苏省人民医院的诊疗活动存在关系,导致纠纷发生。2017年5月8日,经全体亲属委托,汪慧俊向南京市鼓楼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患双方经南京市鼓楼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2017)宁鼓医调字第04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由江苏省人民医院给予申请人汪慧俊、倪晟昊、倪军、王恒兰一次性补偿人民币捌拾壹万元整(810000元)包含已预交费用、免除住院期间倪健所欠医疗费用人民币54557.06元,不提供发票;申请人汪慧俊、倪晟昊、倪军、王恒兰共同确认收款人为王恒兰,银行账号:62×××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二、江苏省人民医院在办理完司法确认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条约定的补偿金;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再无纠葛。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汪慧俊、倪晟昊、倪军、王恒兰与江苏省人民医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汪慧俊、倪晟昊、倪军、王恒兰与江苏省人民医院于2017年5月8日经南京市鼓楼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2017)宁鼓医调字第040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其他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一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