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86号申请人:河南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韩国忠,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北海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心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河南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建设集团”)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商供热公司)银行存款6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亿建设集团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亿建设集团的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万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被申请人商丘市信商供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