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传宾与徐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传宾,徐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443号之二原告:宋传宾,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徐通,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人民路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传宾诉被告徐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肇事车辆鲁Q×××××小型面包车予以查封。原告宋传宾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的诉讼并撤回对鲁Q×××××小型面包车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鲁Q×××××小型面包车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慧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 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