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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行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董计永与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409号原告董某某,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银杏大道。法定代表人姬超,该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6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月秋审 判 员  焦琰茹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闫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