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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程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程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961号原告:谢某,男。被告:程某,男。原告谢某诉被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秀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