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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崔金焕诉被告周文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焕,周文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511号原告:崔金焕,女,汉族,农民。被告:周文斌,男,汉族,农民。原告崔金焕诉被告周文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崔金焕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焕撤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崔金焕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