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崔金焕诉被告周文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焕,周文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511号原告:崔金焕,女,汉族,农民。被告:周文斌,男,汉族,农民。原告崔金焕诉被告周文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崔金焕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焕撤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崔金焕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