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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聪与杨德青、莱州中海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聪,杨德青,莱州中海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赵东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086号原告:刘聪,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杨德青,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莱州中海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李涛。被告:赵东柏,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原告刘聪诉被告杨德青、莱州中海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赵东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刘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F×××××/鲁YR7**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F×××××/鲁YR7**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