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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柴某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刑初25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某,男。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调取证据,被告人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1时47分许,被告人柴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P0V**的白色炫威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广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朱雀门十字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柴某的血醇浓度为222.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指认照片、扣押和返回车辆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血醇检验报告及宣告笔录、被告人柴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冯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鹏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