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梁汉平、肖广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汉平,肖广芳,梁汉江,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村沙岗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汉平,男,汉族,1959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广芳,女,汉族,1964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汉江,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村沙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村。组织机构代码61763090-X。负责人:陈国津。上诉人梁汉平、肖广芳、梁汉江为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村沙岗股份合作经济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3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梁汉平、肖广芳、梁汉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梁汉平、肖广芳、梁汉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汉平、肖广芳、梁汉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梁汉平、肖广芳、梁汉江各自分别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建须审 判 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结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