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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海光与焦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光,焦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5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光,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个体,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被执行人:焦娜,女,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个体,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本院在执行刘海光与焦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恢复立案执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娜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娜在中国工商银行乌拉特后旗支行061314330110552XXXX账户内有存款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焦娜在中国工商银行乌拉特后旗支行061314330110552XXXX账户内的存款12100元(壹万贰仟壹佰元整),扣划至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150501677360000XXXX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沙其日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尹 俊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