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家利、向宗友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家利,向宗友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73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家利,男,1985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苗族,小学文化,住泸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向宗友,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苗族,小学文化,住沅陵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家利、向宗友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浙0304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家利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向宗友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罗家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家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罗家利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家利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坚国审判员 孙彭聃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卓梦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