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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传毫与河南豫都包装有限公司、范艳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毫,河南豫都包装有限公司,范艳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157号原告高传毫,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时芳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豫都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丰路2号。法定代表人范艳艳,总经理。被告范艳艳,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传毫与被告河南豫都包装有限公司、范艳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传毫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传毫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传毫撤回起诉。审判长  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