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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山东通亚交通安全设施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山东通亚交通安全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冠县瑞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振文,陈凤叻,刘明喜,温子红,陈振国,孙书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196号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北侧。负责人:张立军。被申请人:山东通亚交通安全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振文。被申请人:冠县瑞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明喜。被申请人: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东昌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魏振武。被申请人:陈振文,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通亚交通安全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冠县。被申请人:陈凤叻,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陈振文之妻。被申请人:刘明喜,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冠县瑞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临清市。被申请人:温子红,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刘明喜之妻。被申请人:陈振国,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孙书菊,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陈振国之妻,住东昌府区。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通亚交通安全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冠县瑞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振文、陈凤叻、刘明喜、温子红、陈振国、孙书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