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海宁伊美尔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顾肖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伊美尔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顾肖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民初2426号原告:海宁伊美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辛江路**号*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62888619B(1/1)。法定代表人:张剑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朱行远,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89119745。法定代表人:史习礼,董事长。被告:顾肖立,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海宁伊美尔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顾肖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娴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行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顾肖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宁伊美尔纺织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16年4月14日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2月底,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222276.62元。后两被告于2016年6月24日出具欠条,承诺还款计划,同时被告顾肖立为连带保证人。但之后两被告仅支付了70000元,余款152276.62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2276.6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顾肖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顾肖立未作答辩。原告海宁伊美尔纺织有限公司提供证据:1、对账单一份,证明截止2016年2月底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222276.62元的事实。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确认欠款及被告顾肖立为欠款进行担保的事实。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顾肖立均未提供证据。由于两被告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到庭质证,本院只能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皮革。2016年4月14日,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截止2016年2月底,尚欠原告货款222276.62元,并加盖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公章。2016年6月24日,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顾肖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由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习礼签字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22276.62元,并承诺每月支付货款20000元,直至付清,被告顾肖立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此后,被告顾肖立向原告支付了70000元货款,尚欠152276.62元货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出具对账单及欠条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22276.62元,但至今仅由保证人被告顾肖立支付70000元,剩余152276.62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52276.62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肖立作为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的保证人,并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应对该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宁伊美尔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52276.62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52276.6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计息损失。此款,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顾肖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顾肖立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1673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043元,由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负担。担保责任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娴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魏智群?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需按照本院送达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金额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