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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吕成与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成,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593号原告:吕成,男,汉族,1967年3月30日出生,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恩慧,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昌吉市宁边东路17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成诉被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成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