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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志卷与陈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卷,陈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466号原告:韩志卷,男,汉族,1939年8月27日生,住孟津县。被告:陈东伟,男,汉族,1976年11月18日生,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卷诉被告陈东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志卷承担。审 判 长  贾 雷人民陪审员  付联新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瑛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