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志卷与陈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卷,陈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466号原告:韩志卷,男,汉族,1939年8月27日生,住孟津县。被告:陈东伟,男,汉族,1976年11月18日生,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卷诉被告陈东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志卷承担。审 判 长 贾 雷人民陪审员 付联新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瑛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