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1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中道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中道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舒菲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何铭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150号之三申请人: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亮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道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官和路39-8号。法定代表人:何树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佛山市舒菲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涌夏西工业区横二路二号。法定代表人:李武全,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何铭联。申请人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道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舒菲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何铭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道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舒菲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何铭联银行存款7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铭联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泌冲支行账号×××××××的存款7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