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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银川中骏地面采暖有限公司与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中骏地面采暖有限公司,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银川中骏地面采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黄树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449788.6元,未执行标的144978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做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哈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