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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徐晓宇、孟慧颖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徐晓宇,孟慧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501号原告:丹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汤街九号。法定代表人:王贵平,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庆召,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宇,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孟慧颖,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徐晓宇、孟慧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鑫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元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