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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玉胜与王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胜,王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134号原告:刘玉胜,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忠庆,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胜诉被告王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胜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忠庆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忠庆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