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慈溪宁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怡晨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宁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怡晨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宁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水云浦村。组织机构代码:69509708-X。法定代表人:孙益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怡晨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子陵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21919-3。法定代表人:袁明杰。本院在执行慈溪宁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怡晨彩印有限公司(2017)浙0281执129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宁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慈溪宁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1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