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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代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代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56号原告:杨某某,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址:安阳市。被告:代某某,女,39岁,汉族,现住址:安阳市。杨某某诉代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63元减半收取124.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月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