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宏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768号之一原告:上海宏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长春村春和路1369号。法定代表人:金友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卫国,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镇永安路122号。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宏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宏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泽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98元,减半收取计92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9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