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赵仕敏诉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仕敏,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赵仕敏,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市政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徐国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赵仕敏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执行案件立结案意见》第20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仕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远审判员 毛 丽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田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