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文洁与朱敏、林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洁,朱敏,林晓琴,许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238号原告:周文洁,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京,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雄,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敏,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林晓琴,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许建兴,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周文洁与被告朱敏、林晓琴、许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朱敏、林晓琴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7月28日,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3%计算);2.被告许建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请求为: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敏、林晓琴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年4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30日登记离婚。2010年11月15日,被告朱敏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证人赵某被告朱敏指定的账户汇款20万元。2011年7月29日,被告朱敏再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证人陈某被告朱敏汇款30万元。被告朱敏向原告出具《借款及担保协议书》一份,载明:朱敏向原告50万元,月利率3%,被告许建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月利率2%,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敏、林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周文洁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许建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建兴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敏、林晓琴追偿;三、驳回原告周文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朱敏、林晓琴、许建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剑辉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人民陪审员  朱汉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