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三广、刘芮彤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三广,刘芮彤,吴思雨,珠海市横琴微商风云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香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广,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商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芮彤,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思雨,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燚,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横琴微商风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上村146号303单元。法定代表人:关庆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香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2号第9幢自编10D02。法定代表人:张三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应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燚,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三广、刘芮彤、吴思雨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三广、刘芮彤、吴思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