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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和平、冉奇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和平,冉奇志,张聪,四川嘉宏磁材有限公司,绵阳丰汇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宏投资有限公司,李璠,孟娟,李伟,蔡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126号申请执行人:曾和平,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冉奇志,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执行人:张聪,女,回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嘉宏磁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冉奇志。被申请执行人:绵阳丰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璠。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冉奇志。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嘉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冉奇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李璠,女,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孟娟,女,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绵阳市平武县,身份证号码:,510727198112100028。被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身份证号码:,510722197104098793。被申请执行人:蔡天虹,男,汉族,1961年12月22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曾和平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65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冉奇志、张聪、四川嘉宏磁材有限公司、绵阳丰汇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宏投资有限公司、李璠、孟娟、李伟、蔡天虹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冉奇志、张聪、四川嘉宏磁材有限公司、绵阳丰汇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宏投资有限公司、李璠、孟娟、李伟、蔡天虹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肖永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