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李亚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云,李亚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民终1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云,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三伟,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林,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秀云因与被上诉人李亚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79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秀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逻辑混乱。判决中预算都没有的工程金额电视地台7**元,阳台小酒柜280元,卧室大理石1120元如何成为减少的工程?增加工程中,阳台麻眼只是贴砖的一个施工部分,属于重复计算;阳台吊顶桑拿板(生态板)和次卫钢化隔断是由我自己完成的。三个卧室地板找平有证据表明未做。乳胶漆部分有视频证据表明未做,判决书说称未提供证据。装修后李亚林对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管不问,不做出处理。在此情况下我不可能让房屋继续空置而入住。一审审判员也到现场进行了考察,扣减2000元没有依据,不是权威机构或权威专家的鉴定。李亚林辩称,生态板和厕所隔断都是做完了的,但上诉人不满意,又拆了自己重做。客厅用地板砖,卧室用木地板,必须找平,从现在的结果就可以看出来。预算中墙面是乳胶漆,但上诉人在施工中改成墙纸,依然需要刷腻子等,刷漆的费用已经扣减。李亚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装修工程款和工资2247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475元、误工费1650元,应得工程款利息2966.0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2日-7日经王秀云之妹介绍,李亚林、王秀云口头协商后,由李亚林装修王秀云位于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东段21号人和天地的住房。李亚林将自制的装修方案及预算表报给了王秀云,并协商确定了一些装修细节问题。2012年8月8日进场装修,工程于2012年11月中旬结束。王秀云于2012年8月中旬、10月中旬分两次向李亚林支付装修工程款2万元。对于剩余装修款,经李亚林多次催收,王秀云一直未予给付。2015年2月14日双方因为装修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经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永兴派出所调解,王秀云之夫柴三伟向李亚林支付了7000元装修工程款,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协议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协商,人和天地15-3-101柴哥家装余款待评估后,双方认可结清余款。评估时间2015年3月6日-4月6日,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绵阳市装饰协会,由甲乙双方共同聘请),评估费双方各50%。2015.2.14”,柴三伟、李亚林在上面签字确认。现王秀云已搬入该房居住。2016年1月李亚林通过向绵阳市市长信箱写信追索装修款未果,后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李亚林认为协商的装修价格是52000元,王秀云认为协商的装修价格是50000元。王秀云提出了一些预算表上的减少项目,增加项目等,经李亚林确认减少的项目如下:主卧的吊柜350元、小卧室的推拉门728元、厨房的橱柜1800元、台面1440元、柜门1080元、吊柜1230元、扣板900元,主卫的扣板645元、次卫的扣板750元、其所列增加工程中的次卫玻璃隔断720元是重复算了的。李亚林提供的自制结算单载明:减少工程:电视地台7**元,阳台小酒柜280元,厨柜1800元,台面及吊柜等3750元,乳胶漆未上漆1960元(245平方×8元/平方),合计8558元。增加工程:三个卧室顶角线352元,生态板1261元,阳台麻眼232元,阳台贴砖1392元,次卫玻璃隔断675元,客厅顶四个角造型400元,生活阳台木工板包下水管200元,厨房厨柜用河沙水泥180元,更换面板及射灯216元,三个卧室地板找平1120元,总价52000元,减少工程8558元,增加工程6028元,已付20000元,余29470元未付。另该案涉房屋产权人为王秀云之女柴梦阳。王秀云还认为装修项目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如房屋后门砖砌立柱整体歪斜,卧室灯双控开关断路至今无法使用,主卫墙体水管漏水,地砖铺设不平,空鼓,墙面凹凸不平,做工粗糙,转角处严重不规则,电视墙偏离正常位置等,经一审法院释明,王秀云未申请对装修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李亚林提供的人和天地15-3-101王姐家装工程预算表、结算单等证据,并结合李亚林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李亚林与王秀云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关于装修工程款的金额问题。首先,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于装修价格各执一词,只能按照王秀云认可的5万元进行确定。其次,根据人和天地15-3-101王姐家装工程预算表、结算单,可以明确李亚林存在未预算而计入减少工程的金额为电视地台7**元、阳台小酒柜280元,增加工程重复计算的金额为阳台生态板1760元、次卫玻璃隔断720元,以上共计3528元。另结合王秀云所提的工程减少及增加项目,并经李亚林确认,下列项目是有预算而未做的项目:主卧的吊柜350元、小卧室的推拉门728元、厨房的扣板900元,主卫的扣板645元、次卫的扣板750元,共计3373元。王秀云所提未做客厅、卧室的乳胶漆工程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李亚林在减少项目中扣减了乳胶漆未上漆1960元(245平方×8元/平方),李亚林陈述其对客厅、卧室的墙顶进行了施工,墙面未上漆的已扣减,且王秀云未提供证据证实李亚林未作任何乳胶漆工程,故对王秀云该意见不予采信。王秀云所提未对三个卧室进行地面找平的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王秀云认为装修项目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意见,在一审法院释明后,王秀云未申请鉴定,且已搬入该房居住。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已四年之久,但结合王秀云提供的照片,装修确有一些质量瑕疵问题,原告亦认可。一审法院确定因装修瑕疵问题,扣减装修工程款2000元。据此,除已支付的27000元外,王秀云还应支付李亚林的装修工程款为14099元(50000元-27000元-3528元-3373元-2000元)。关于交通费475元、误工费1650元,应得工程款利息2966.04元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工程款一直未予支付的原因系原、被告双方共同造成,双方的装修工程款亦一直没有结算,且李亚林未提供证据证实交通费、误工费的发生,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王秀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亚林装修工程款14099元;二、驳回原告李亚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1.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举证《人和天地15-3-101王姐家装修工程预算表》,该预算表为打印件,其中各项费用总计为53490元,后被修改为52000元。王秀云称“当时写的是五万二千元,实际说的是五万元”。2.双方一致认可的增加工程量为:三个卧室顶角线352元;阳台贴砖1392元;客厅四个造型400元;生活阳台包下水管200元;橱柜用河沙水泥180元。以上合计2524元。3.存在争议的增加工程量为:阳台麻眼232元;更换面板及射灯216元;三个卧室地板找平1120元。其中,王秀云认可阳台麻眼确有施工,但属于阳台贴砖的内容。4.双方一致认可的减少工程量为:主卧吊柜350元;小卧室衣柜推拉门728元;厨房橱柜、台面、柜门、吊柜、扣板6450;主卫扣板645;次卫扣板750元。5.存在争议的减少工程量为:乳胶漆9570元;电视墙1800元;阳台生态板1760元;次卫玻璃隔断645元;次卫五金180元;材料运输500元;垃圾清运380元。其中,墙面由预算中的乳胶漆改为墙纸,王秀云认为应该扣减全部的乳胶漆项目费用,李亚林认为仍然进行了墙体的基础施工,只应扣减1960元的上漆费用;电视墙由预算中的木龙骨、石膏板、灰镜、石膏线条、乳胶漆饰面改为木线条,王秀云认为应降低为800元。李亚林认为材料价格下降,人工成本上升,总价不变。装修过程中,阳台生态板、次卫玻璃隔断经李亚林完成后又被拆除,并由王秀云自行重做。双方均认为重做的原因应归咎于对方。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关于预算总价格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举证了《人和天地15-3-101王姐家装修工程预算表》,王秀云自己所主张增、减工程量的项目及单价均来源于该预算表。预算表中各项费用总计53490元被修改为52000元反映出双方协商讲价的过程。王秀云主张“当时写的是五万二千元,实际说的是五万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不应被采信。故本案装修合同预算价格应认定为52000元。关于双方存在争议的增、减工程量。因李亚林未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增加的阳台贴砖费用1392元中不包含麻眼施工费用,也未举证证明更换面板及射灯的具体情况,本院对李亚林主张增加的阳台麻眼施工费232元及更换面板及射灯费216元不予支持。根据装修常识,涉案房屋客厅使用地板砖,卧室使用木地板,必然产生高度差,需进行找平处理。李亚林主张增加的三个卧室地板找平费用1120元不高于市场价格,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装修常识,墙面乳胶漆改为墙纸,仍然需要对墙体进行基础施工,李亚林主张按照每平方8元的价格减少上漆费用1960元符合市场价格。王秀云主张不计算乳胶漆项目中的全部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电视墙较预算发生重大变化,本院酌情将电视墙价格确定为800元。李亚林完成的阳台生态板及次卫玻璃隔断在施工过程中即被拆除,没有最终向王秀云交付该部分装修成果,李亚林未举证证明拆除的原因应归责于王秀云,故预算价格中的阳台生态板1760元及次卫玻璃隔断645元应予以扣减。王秀云主张次卫五金被李亚林拿走没有提供证据,要求扣减次卫五金费用180元本院不予支持。材料运输、垃圾清运均在预算范围之内,王秀云主张没有实际发生本院不予采信。由于52000元的预算总价格在各单项预算价格合计金额53490元的基础上下浮,故减少工程的计价也应进行相应的下浮,增加工程应以市场价格为参照。本案争议标的较小,没有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性,且涉案房屋已由王秀云使用数年,难以完全还原工程交付时的状况。一审法院根据现场情况酌定因装修质量瑕疵扣款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此,王秀云尚欠李亚林的装修款总金额应为12784.64元【预算总价52000元-已付款27000元+(无争议增加工程量2524元+卧室找平费用1120元)-(无争议减少工程量8923元+乳胶漆未上漆减少费用1960元+电视墙减少费用1000元+阳台生态板费用1760元+次卫玻璃隔断费用645)×97%-质量瑕疵扣款2000元】。综上所述,一审查明事实有误。上诉人王秀云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79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二、王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亚林支付装修款12784.64元;三、驳回李亚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4元,由李亚林负担144元,由王秀云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亚林负担50元,由王秀云负担250元。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冯安石审判员 罗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建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