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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林小英、周志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林小英,周志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6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园路183/185号。负责人:刑益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乃忠,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蔡计存,该行员工。被告:林小英,女,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周志贤,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林小英、周志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庆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