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涛与何志能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何志能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521号原告:陈涛,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何志能,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陈涛与被告何志能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志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合计1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7年1月2日,原、被告与第三人端州区美怡居房地产中介经协商一致就被告所有的位于肇庆市××州区××大道“肇庆?臻汇园”加洲湖畔十九、二十座19-1505房的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现金5万元作为购买该房屋的定金,被告收取定金后,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向电及发短信或到该房找被告,均无法联系上被告,至今被告既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查档等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也没有向该房屋抵押权人申请还款(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代被告支付一部分房贷款并在购房款中扣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为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何志能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举证和提供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一)、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二)、证据2,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三)、定金收据,证明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依约向被告支付现金5万元定金。对上述证据和事实,并经庭上举证、核证、质证,且原告及证人保证真实,本案亦不存在影响证据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原告陈涛与被告何志能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肇庆市××州区××大道“肇庆?臻汇园”加洲湖畔十九、二十座19-1505房,建筑面积为106.05平方米,房价为695000元,定金5万元。端州区美怡居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作为经纪方在合同盖章,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载明:今收到陈涛44122419720404001X交来承购肇庆市××州区××大道“肇庆?臻汇园”加洲湖畔十九、二十座19-1505房订金。之后,原告以多次与被告联系无果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何志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立案为定金合同纠纷,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房屋买卖合同》而引起的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所立的《收据》虽载明为“订金”,但结合《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的约定“第壹部份房款为定金:5万元”,故该款应确定为定金。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而被告收取定金后并没有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请求,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志能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给原告陈涛。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志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欧凯华审判员 罗月华审判员 杜宁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姚翔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