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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摩恩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知禹水处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叶海滨等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摩恩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知禹水处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叶海滨,林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11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摩恩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阮安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柏立团、严涵,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知禹水处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泽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海滨,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林泽民,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摩恩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知禹水处理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禹水公司”)、叶海滨、林泽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4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知禹水公司、叶海滨、林泽民未按该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原告摩恩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知禹水公司、叶海滨、林泽民共同偿付股权转让款400万元,承担诉讼费13,5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知禹水公司、叶海滨、林泽民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三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泽民与案外人罗某某名下登记有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古龙路XXX弄XXX号XXX室公寓房(建筑面积为103.93平方米),该房屋上设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市支行的抵押权,抵押债权金额为47.4万元;被执行人叶海滨与案外人刘某某名下登记有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银春路XXX弄XXX号XXX室公寓房(建筑面积为115.96平方米),该房屋上设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王会霞的抵押权,抵押债权金额为172.7万元。本院已在案件审理阶段基于财产保全而对上述两处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均至2019年8月23日。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除此之外,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查封房产涉及抵押及其他共有人的权益,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贤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 凤审 判 长  金 贤审 判 员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