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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冀宏与被执行人郭建光;王建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宏,郭建光,王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27号申请执行人冀宏,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现住大同市新荣区。被执行人郭建光,男,汉族,无业,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现住大同市新荣区一小东。被执行人王建清,男,汉族,无业,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现住大同市新荣区新荣镇畔沟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光王建清归还申请执行人冀宏借款本金和利息196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4元,现查询被执行人无隐患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世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