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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汪友贵、汪翠霞与吴义满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友贵,汪翠霞,吴义满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19号原告:汪友贵,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汪翠霞,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吴义满,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友贵、汪翠霞与被告吴义满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友贵、汪翠霞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友贵、汪翠霞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下:准许汪友贵、汪翠霞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