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娥梅与纪任煜、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娥梅,纪任煜,李梅,张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411号原告:陈娥梅,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纪任煜,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李梅,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张世民,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陈娥梅与被告纪任煜、李梅、张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娥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娥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新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余淑玲(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