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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许永与赵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民事调解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赵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323民初827号原告:许永,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刚,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企业主。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永诉被告赵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先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4月6日,原告许永受聘被告赵刚经营的湖北美宜鲜贸易有限公司任经理。2016年4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经结算,被告赵刚给原告许永出具了一份14万元的劳务工资欠条,后期被告支付了2.5万,现尚欠原告11.5万元。因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1.5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赵刚应给付原告许永欠款金额为11万元,该款分期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被告赵刚每天向原告许永还款至少300元,每月合计支付不少于1万元。若每月还款不足1万元,原告许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许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许永自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解调协议自双方在��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先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白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