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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某某协会与某某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协会,某某娱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协会,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干事。被执行人某某娱乐城,住所某某。经营者任某某,男,汉族,住某某。本院在执行某某协会与某某娱乐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某协会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为:一、某某娱乐城赔偿某某协会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3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案件执行费88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娱乐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间,经协商,被执行人某某娱乐城一次性赔偿某某协会损失人民币60000元,同时某某协会表示放弃部分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且已履行完毕。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某某协会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王治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