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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170号原告:刘某,男,194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旺明,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某,女,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刘某与被告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峥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