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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山西润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原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山西润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西胜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永胜,艾芳,吴小平,刘永利,冯喜珍,刘海发,张王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原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润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胜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永胜。被执行人艾芳。被执行人吴小平。被执行人刘永利。被执行人冯喜珍。被执行人刘海发。被执行人张王则。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并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润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西胜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永胜(身份证号:14232719740819201X)、艾芳(身份证号:23082219810522466X)、吴小平(身份证号:14232719730110047X)、刘永利(身份证号:142327197506032028)、冯喜珍(身份证号:142328196407193215)、刘海发(身份证号:142327195106272015)、张王则(身份证号:142327195506062025)的银行存款761.7727万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执行费65488.6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林平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郭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