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应凤与肖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应凤,肖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7民初767号原告:田应凤,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本县,现住本县。被告:肖国军,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县,现住本县。原告田应凤诉与被告肖国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应凤、被告肖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应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肖国军向其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450元。在庭审中请求只请求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000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该7000元,被告是分两次借款,第一次是在2013年时,被告在红星超市向我借了2000元现金,之后两个月后,在我开的干洗店门市部里借了5000元现金。被告是开牛杂汤锅店的,是借去买牛的,因为是我们邻居,当时就没有约定期限和利息,连借条都没写。尔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总是以没有钱还为借口,为此,我与被告发生了争吵,派出所出面调解时,被告才在派出所写的“欠条”,同时,在“欠条”上约定于2015年古历初五还清借款,但还是没有还款,所以诉至法院。450元利息是派出所的同志说的,当时说“如果被告到期仍然不还,被告��按银行的利率给付利息。”现我只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被告肖国军答辩称:认可于2013年在原告处借款7000元、于2015年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且承认偿还2000元。但认为7000元借款中有5000元是在赌桌上面喊的过票(方言),现金未经被告的手,并且认为原告开赌场,在赌场上放高利息,其所借的款全部输给了原告,该5000元借款不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肖国军承认其向原告借款共7000元并出具欠条的事实,有原告出示的“欠条”为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予以确认,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出借人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但被告作为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应依据承诺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的义务,而被告未能按承诺的还款期限���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应予支持。至于被告主张其借款中有5000元未收到现金、在赌桌面上喊的“过票”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肖国军偿还原告田应凤借款70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肖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加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