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7104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桂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4民初140号原告赵桂香,女,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白亚丽,总经理。被告委托代理人梁立松,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香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香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3元,由原告赵桂香负担。审判员 葛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