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方,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412号自诉人刘振方,男,回族,1950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大专毕业,退休,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人武斌,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自诉人刘振方以被告人武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振方于2017年6月9日,以被告人已经实际履行欠款,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振方撤诉。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