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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荣茂铸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上千升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荣茂铸钢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上千升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荣茂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县峪耳崖镇。法定代表人王淑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上千升铁矿,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承德荣茂铸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上千升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上千升铁矿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