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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6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南门口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13196883U。法定代表人:周丽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站瑞,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路825号,组织机构代码:78178081-1。法定代表人:郑湘涛,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灌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233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