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7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西保、郑绪珍与沈涌坤、薛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保,郑绪珍,沈涌坤,薛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7775号原告:王西保,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原告:郑绪珍,女,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池,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涌坤,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告:薛娣,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西保、郑绪珍与被告沈涌坤、薛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西保、郑绪珍撤回起诉处理。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王西保、郑绪珍负担。审判员 陈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茅海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